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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www.lz0533.com  打印  2020年4月20日  临淄房产网

    随着房价的上涨,在房地产市场上,“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普通的购房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虽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加了诉累。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方女士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女士支付了首付款30万,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2018年1月,方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去交付剩余房款的时候,被告知房屋已经又卖给了刘先生,并办理网签入住。方女士非常气愤,认为房地产公司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又卖给他人,该行为导致自己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经多次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方女士准确诉至法院。那么,方女士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分析:

    方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虽然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一房二卖”情形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活动,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又卖给第三人,造成“一房二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方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签订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去办理网签,防止“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文章来源:律师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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