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违法行为“百日严打”
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临淄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违法行为“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零容忍”,迅速在全社会掀起重拳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态势。
严打整治时间
1
即日起至10月25日
严打整治重点
2
此次严打整治的重点为下列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
(三)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
(五)“三合一”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数量不足或脱岗;
(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严打整治措施
3
严打期间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移)除并罚款。
(四)凡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五)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六)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七)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凡违反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在居民住宅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凡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由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曝光,组织、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淄博市临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9年7月17日
文章来源:临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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