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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可以“毁约”吗?

www.lz0533.com  打印  2016年12月2日  临淄房产网
    12月2日,前沿新闻记者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截至2016年11月底,该院共受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41件,其中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共116件,约占82%;涉及学区房的案件共89件,约占63%;因卖方违约的案件共108件,约占77%。
  
  新特点新争议 法官解读二手房买卖纠纷
  
  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丽告诉前沿新闻记者,由于房屋总价款数额较大,买房人往往会倾全家之力购房,一旦交易失败,买受人更愿选择继续履行。但是能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主体多,在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还可能会涉及抵押权银行的提前还贷审批和撤押、房管部门的网签和资金监管、按揭贷款的审批及后续腾房等,要办理的手续多、周期长、税费数额不确定,当事人违约时间节点不同,导致对于哪些情形下应判决继续履行,那种情形下应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存在着一定争议。
  
  因不能实现“学位”目的 解除合同获支持
  
  原告彭某(买方)与被告鲁某(卖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该买卖协议中特别注明被告承诺涉案房屋名下无孩子于2015年在实验小学入学。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孩子的实验小学上学问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定金,后原告于2016年4月在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核实学籍占用问题时,得知该房屋的学籍在2015年已经被使用。故原告起诉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50000元。
  
  该院民二庭庭长赵铭说:“本案中,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该买卖协议中特别注明被告承诺涉案房屋名下无孩子于2015年在实验小学入学。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定金,后原告于2016年4月在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核实学籍占用问题时,得知该房屋的学籍在2015年已经被使用。故原告起诉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在因被告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据了解,除因不能实现“学位”目的解除合同获得支持案外,出卖方违约赔偿买受人房屋差价损失案;买受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支持案;买卖双方违约,均承担违约责任案;以三方协议与网签协议约定不一致为由毁约未获支持案;中介未对房屋情况进行核实,被判返还中介费案等均为受理比较多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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