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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www.lz0533.com  打印  2012年3月1日  临淄房产网

临淄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部分 

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区房管局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管理。

3、负责全区房产的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4、指导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有关政策、办法,监督住房资金的使用,承担区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

7、指导全区房产市场的建立、培育、规范和完善。

8、指导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9、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10、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区房管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营造在全区房管系统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4、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5、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副局长岗位一

1、协助局长做好房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具体抓落实;

2、分管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3、分管全区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管理工作;

4、分管全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工作

5、分管全区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6、完成上级及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局长岗位二

1、分管全区物业管理工作;

2、分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分管住房保障工作;

4、负责全区房产执法监察工作;

5、完成上级及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副局长岗位三

1、分管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2、分管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3、完成上级及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负责行使1项行政处罚权,15项其他行政行为,3项行政备案。产权监理所、物业管理办公室、住房保障中心、执法监察科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产权监理所】

产权监理所是区房产管理局的下属单位,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房屋测绘管理等工作;

具体负责1项备案,6项行政行为初审,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行政备案(1项)

具体是:房屋租赁备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2、行政行为初审(6项)

具体包括:(1)产权登记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淄博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房地产转让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3)房地产抵押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商品房预售许可,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商品房销售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6)房屋测绘管理,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行政处罚1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行为1项,行政行为初审3项。

1、行政处罚(1项)

具体是:物业管理企业未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

执法依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2、行政备案(2项)

具体包括:(1)业主委员会备案,执法依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依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行政行为(3项)

具体是:(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执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监督、监察。执法依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3)物业管理项目协议选聘管理。执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行政行为初审(1项)

具体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执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中心】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行政行为。

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具体是: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执法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2、行政行为(2项)

具体是:(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执法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2)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执法依据:《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执法监察科】

执法监察科负责处理我区房产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产管理秩序,具体负责:行政行为2项。

具体是:(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初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淄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初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三项、《淄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 执法机构岗位分解及执法责任

【产权监理所】

产权监理所共有三个职能岗位,即所长一名、副所长二名、科员五名。

一、岗位分解

1、所长

(1)负责监理所的全面工作,是本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屋登记、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办证服务大厅的规范运行负全面责任。

(3)负责房屋抵押、商品房合同备案、收费管理和测绘管理工作。

2、副所长一

(1)协助所长完成本所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办证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转移登记、房屋预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房屋租赁备案、房屋查封和司法协助等工作。

(3)负责入住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副所长二 

(1)、协助所长完成本所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做好办证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初始登记、房屋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产权证公告作废、补发、换发产权证等工作。

(3)、负责房屋勘丈测绘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科员一

(1)、负责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合同备案、补发、换发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备案的受理工作。

(2)、负责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及查询工作。

(3)、负责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的询问及实地查看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科员二

(1)、负责委托房屋的外业测量、内业绘图计算、测绘成果报告的编写工作。

(2)负责房产证权属附图的出具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确定执法责任

总体来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履行询问程序的——科员负责

(三)在应实地查看的登记手续中未履行实地查看手续的——科员负责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科员负责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科员负责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违法受理的——科员负责

(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调查所能达到的范围,查清各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各申请事项的合法性负责——副所长负责

(八)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长负责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所长负责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所长负责

(十一)、组织实施房屋登记和房屋测绘管理方面的决定或工作部署不利的——所长负责

具体来讲:

1、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

(1)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科员负责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科员负责

(3)对预售许可真实性和合法性未依法调查并初审的——局长负责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所长负责

2、房屋租赁备案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的——科员负责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副所长负责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所长负责

3、房产测绘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科员负责

(2)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科员负责

(3)对测量结果审核不利,造成不利形象的——副所长负责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测绘条件的单位进行测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长负责

4、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初始等登记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的——科员负责

(3)未履行询问、实地查看等义务的——科员负责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抵押登记副局长负责,其他登记副所长负责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所长负责

【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共有三个职能岗位,即主任一名、科员二名。

一、岗位分解

1、主任

(1)全面主持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

(3)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初审。

(4)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

(5)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核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科员一

(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的资料进行审核。

(2)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核拨付的材料审核。

(3)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监督、监察。具体承担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工作。

(4)参与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制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员二

(1)负责全区物业管理项目协议选聘管理工作,培育、管理、发展、完善物业管理市场。

(2)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3)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4)参与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确定执法责任

总体来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科员负责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科员负责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科员负责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科员负责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主任负责

(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主任负责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主任负责

(九)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主任负责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任负责

具体来讲:

1、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予受理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受理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科员负责

(2)发现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主任负责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科员负责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任负责

2、物业管理项目协议选聘管理——科员负责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科员负责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科员负责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任(科员)负责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主任(科员)负责

(5)在物业管理项目协议选聘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主任(科员)负责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员负责

(1)减免维修资金的——主任负责;

(2)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提出的划拨申请不予划拨的——科员负责;

(3)把关不严,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当申请准予划拨的——科员负责;

(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主任负责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任(科员)负责

【住房保障中心】

一、岗位分解

住房保障中心共有3个职能岗位,即主任一名科员2名。

1、主任主持住房保障中心的全面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区房改、住房保障方案及配套政策。

(3)组织实施各项房改、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4)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5)承办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日常工作。

(6)组织房改档案、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科员

(1)协助组织领导科室全面工作。

(2)参与房改、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3)参与房改、住房保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制定。

(4)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资金使用及房改、住房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房改、住房保障统计工作。

(7)负责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料。

(8)负责房改、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的建立与完善。

二、确定执法责任

总体来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科员负责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科员负责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科员负责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科员负责

(六)依法应当实地调查取证、复核事实而未履行的——科员负责

(七)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主任负责

(八)擅自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专项补贴资金的——主任负责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任负责

具体来讲:

1、廉租住房保障

(1)对经过基层政府初审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2)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而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的——主任负责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审核手续的——科员负责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科员负责

(5)需要上门服务或者实地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主任(科员)负责

(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科员负责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任负责

(8)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任负责

2、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使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2)对申请人申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未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任(科员)负责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任负责

【执法监察科】

根据规定共有二个职能岗位,即科长一名、科员一名。

一、岗位分解

1、科长

(1)全面主持执法监察科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管理、发展、完善房地产市场。

(3)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

(4)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房产法规宣传工作。

(5)负责来人来访,接待群众投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科员

(1)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

(2)具体承担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房产经纪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4)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确定执法责任

总体来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科员负责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科员负责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科员负责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科员负责

(五)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科长(科员)负责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科长(科员)负责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长(科员)负责

具体来讲:

1、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

(1)发现商品房预售、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科长负责

(2)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科长(科员)负责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认定初审、中介机构管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的——科长负责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予上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上报的——科长负责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科长(科员)负责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科长负责

(5)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科长(科员)负责

第二部分

执法机构相关工作程序

本部分按照区政府、区法制局的分类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制定了我局相关的工作程序。

【产权监理所】

房屋登记的相关工作程序

登记人员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同一房屋权利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变更登记时,进行实地查看,并填写房屋实地查看表,填写查看意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调查人及登记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

公告。办理1998年以前历史遗留房产初始登记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应当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受理。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做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予以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填写有关材料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缴纳有关税费后,签署受理意见,发往初审环节。

初审。初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发往上一级主管部门。

发证。上级部门经审核、登簿、缮证后,发放证书或证明。

【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流程图

(10个工作日)

★ 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审核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25号令) 

                                      

批准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379号令)

业主委员会备案流程图

(7个工作日)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379号令)

【住房保障中心】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房管部门。

3、区房管部门审查。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审查。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区房管部门。

5、公示。经审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审核。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诉。

6、市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发证。市房管部门对区房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

2、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

(1)单位向房委办提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附住房维修费用预算及有关证明材料。

(2)房委办受理并审核,单位凭《住房维修基金利息支取申请表》到财政及银行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执法检查科】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上报事项流程: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执法监察科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审核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流程: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执法监察科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审核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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